本案中,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,多次调查取证,取得了胜诉的重要证据,为原告依法索赔奠定了重要基础。
2013年10月原告骑电动车去地里干活,被告张某领着饲养的两条大型狗在路边闲逛。原告见状行驶到马路中间,行驶近被告时,被告的两条狗突然蹿向马路中间。原告避让不及,被狗撞到前轮,倒地受伤。
事故发生在农村非繁忙路段,事发现场目击者非常少。本律师多次走访,寻找到目击证人。
被告也找来所谓的“目击者”。本人当庭指出证人证言效力问题。
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