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某公司早于2009年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,但一直没办理清算注销手续。
本律师代理该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该公司。按照公司司法解释二的规定,如该公司无法清算,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在强制清算程序中,本律师联系到该公司自然人股东,(其他法人股东均为海外注册的公司),为其分析法律后果。
最终该股东接受我方意见,同意偿付申请人。
本案申请人获得偿付后撤回强制清算申请。
本案的申请人为确认债权已打了近十年的官司。如强制清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下去,本次强制清算预计会长达三年(因涉及诸多外海法人股东)。强制清算后再诉股东又回耗费很长时间。申请人为避免讼累,也考虑到该自然人股东年事已高,继续清算及诉讼,最终执行结果未必圆满,接受了该自然人股东的和解条件。
注:目前,我国存在大量被吊销但未注销的公司。涉及这类公司的债权人在相关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受偿。通过申请强制清算程序,可以扩大债务人的范围,大大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性。
但此类案件也有缺点,即清算周期长,结果未必有利。
因此,适合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条件为
1、债务人公司存在多个自然人股东。
2、自然人股东有资产。
3、债务人公司管理混乱。